□畢曉哲
  日前,在江西九江事業單位招考考試中,有28名考生被北京權威機構鑒定試卷雷同,九江市人社局考試中心據此判定這28名考生為零分。(5月23日人民網)
  一個關係考試公平公正,也直接關係國家用人導向的事業單位考試,當地在組織考試過程中竟然出現了“28份答案高度一致”的雷同捲,這一現象不能不讓人震驚。實際上,近幾年來與事業單位考試相關的考試舞弊問題漸呈多發之勢,已讓社會公眾感到“審醜疲勞”。而對其處理,真正負有重大責任或刑事責任的,不過是“組織者”、“售賣答案者”,對怠於職守的官員們的責任近乎於“零”,尤其是,對那些直接參与作弊和直接獲益的考生,大不了就是“禁考5年或3年”懲處。
  考試者多屬剛走上社會的學生,沒有“單位”可以約束,沒有“後顧之憂”,實際上也不害怕“禁考”後果。懲罰後果和違法行為之間缺乏對稱責任制約。不能嚴厲懲罰作弊的當事人,便不會從根本上取締“作弊的市場需求”。一些隱藏在幕後的提供作弊機會的“組織者”,正是因為這一“龐大市場需求的”存在,持續鋌而走險。
  治“亂象”須用重典。想徹底遏止和解決以事業單位考試舞弊為“代表”的考試舞弊問題,必須從根本上提高違法成本,尤其是有必要針對作弊考生實施更嚴厲的懲戒措施。應徹底取締嚴重舞弊者的終身考試資格;要讓作弊考生付出終身“名譽”代價,如誠信機制影響,對其今後的社會生活、銀行貸款等造成不利。另外,真正震懾違紀和作弊者,可考慮儘快實施“作弊入刑”機制。在我國清代針對科考舞弊者懲罰上等同“罪犯”,要仗責、充軍發配,臉上還要刺上“煙瘴改發”字樣,雖然帶有野蠻性質,但其嚴厲對待舞弊的態度值得借鑒。
  只有對舞弊者“零容忍”,讓這類考生付出終生後悔的代價,才能徹底遏止住呈放大和嚴重之勢的考試舞弊問題。尤其是對公眾關註度最高、對社會風氣和政府形象影響更大的“公務員考試”、“事業單位考試”,更應用“重典”。
  畢曉哲  (原標題:以“作弊入刑”遏止考試舞弊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bx08bxtnt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